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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提交原件为何能杜绝投标材料造假?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11 19: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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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赫然写明“须现场提交原件备查”,这几乎是许多项目,尤其是采购和大型工程招标中的标准动作。其初衷直白而有力:通过核验纸质原件,从物理层面杜绝投标人伪造、变造资质文件,确保投标材料的真实性与投标主体的资格合规性。这一要求看似构成了资格审查的“铁闸”,但深入行业实践与法规脉络后,我们会发现,其防弊效能远非万能,甚至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单纯依赖提交原件,并非杜绝投标材料造假的治本之策,一个融合了技术验证、流程优化与法制威慑的全周期验证机制,才是构建诚信投标生态的关键。

一、 原件核验的“理想”与“现实”:防线的有效性辨析

要求提交原件的逻辑基础在于其唯一性与权威性。理论上,原件难以批量复制,且通常带有颁发机构的官方印鉴、防伪标识等物理特征,在现场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比对,可以快速识别出粗劣的复印件篡改或伪造行为。在资格审查阶段,这确实是一种直接且具有威慑力的手段。例如,对于需要特定行业资质(如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的项目,原件能直观证明投标人具备了法定的入门资格。

这一防线的脆弱性在现实中暴露无遗。技术的演进已大大削弱了纸质原件的防伪壁垒。正如行业观察所指出的,“如果投标人真的存心造假,以现在的‘’技术,招标人、代理机构核验纸质原件页也无法辨别真假”。高仿真的伪造技术足以制作眼难以区分的“原件”,使得现场核验流于形式。这一要求给诚信投标人带来了显著的运营负担与风险。投标人需要携带重要的资质原件“全中国转悠”,一旦遇到多地、同时开标的项目,要么被迫放弃机会,要么承担原件遗失、损毁的巨大风险。这种不便,客观上可能将部分优质供应商挡在门外,或迫使他们寻求非正规的“解决方案”。

二、 虚假响应的深层套路:原件核验的盲区

投标材料造假远不止于伪造一张。虚假响应是一个系统性问题,贯穿商务与技术两大维度,而原件要求往往只能触及表面。

1.商务层面造假:除了伪造原件本身,常见的还有篡改财务报表、虚增注册资本、伪造过往业绩合同、虚构人员社保缴纳记录等。这些材料的“原件”同样可能被伪造,或者,投标人通过PS技术修改关键页后重新装订,制作出看似完整的“合同原件”,非专业鉴定难以识别。更有甚者,在利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行政处罚记录时,提供查询时间点被刻意提前的网页截图作为“证明”,规避因最新处罚导致的资格丧失。

2.技术层面造假:这是更高发且更隐蔽的重灾区,尤其在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中。常见手法包括:使用图像处理软件(如PS)修改产品检测报告的关键参数页、截取竞争对手官网的产品页面冒充自有产品技术说明、提供无法追溯或过期的软件著作权证书等。这些技术参数和证明文件,往往没有统一的、可供现场核验的“国家级原件”,其真伪验证远超出现场核验人员的能力范围。

三、 超越原件:构建“数据验证+过程追溯”的全周期防假体系

要真正有效杜绝投标材料造假,必须将防线从单一的“原件核验点”前移并后延,形成一个覆盖招标需求编制、投标评审、中标履约乃至验收的全周期、多维度的验证机制。

1.源头压缩造假空间:需求明确化与参数可验证化。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就应追求技术要求的客观、可量化与可验证。例如,要求提供带有CMA(中国计量认证)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标志的权威检测报告,并明确报告编号、检测标准(如GB/T国家标准、ISO国际标准)、检测机构名称及资质有效期。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查询平台”(http://cma.cnca.cn)可公开查询的检测报告信息,作为佐证。对于软件产品,可要求提供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可查询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号。

2.评审阶段主动核查:善用澄清权与第三方验证。评标委员会不应被动接受材料。依据《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对于含义不明确、前后矛盾或存在明显疑点的响应,评委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对于核心的技术指标或资质,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可公开访问的官方查询网址、查询结果截图(需带实时时间戳),或授权采购人向发证机构进行核实。对于存疑的重大业绩合同,可要求提供对应的银行付款凭证、项目验收证明等交叉验证材料。

3.强化履约与验收验证:让造假者无处遁形。将投标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指标,尤其是那些可能被虚假响应的部分,明确写入合同,并设定为验收的刚性标准。例如,在《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的指导下,验收方案必须包含所有客观、可量化的技术指标,倒逼技术要求本身是可验证、可考核的。中标后,若发现投标时提供的核心产品参数、资质与实际交付不符,即构成虚假响应,应依据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报告财政部门。

四、 法规的“牙齿”:虚假响应的严厉惩戒

现行法规为打击虚假响应提供了明确的惩戒依据,这是比原件核验更强大的终极威慑。《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不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87号令也明确,投标文件含有虚假材料的,应作无效投标处理。这些罚则提高了造假的法律成本与商业风险。

结论与展望

要求提交原件,其象征意义和基础筛查作用不应被全盘否定,但它绝不应是防假体系的终点,甚至不应是主要依靠。在数字化时代,防假的思路应从“信任纸张”转向“信任数据”和“信任流程”。一个健全的机制应当是:以清晰、可验证的招标需求为前提,以评审过程中的主动数据核查(利用官方数据库、二维码、查询平台)为关键,以严格的履约验收为闭环,并以严厉的法律惩戒为兜底。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压缩虚假响应的生存空间,让招标投标活动在阳光、高效的轨道上运行,真正实现优质优价的采购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