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
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规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厅科技委)的运行管理,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厅科技委是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咨询机构,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以下简称厅党组)领导下,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在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发展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的机构。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厅科技委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主任委员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标准科技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委员由区内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重要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技术带头人、专家学者等组成。厅科技委委员由厅科技委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推荐,名单位按照程序提请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厅文件形式发布,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四条 厅科技委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本领域战略需求和发展趋势。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服从厅科技委工作安排,按时参加厅科技委组织的研讨会议、评审、调研等工作。
第五条 厅科技委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准科技处,负责厅科技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标准科技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厅标准科技处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厅科技委委员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聘任,每届任期5年。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厅科技委可增补或调整组成人员,增补或调整人员名单按程序提请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增补委员的聘期至本届期满为止。
第三章 任务
第八条 厅科技委主要任务是:
(一)对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提供咨询建议。
(二)针对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发展战略性、全局性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发展重大政策进行宣传和解读。
(四)对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布局、重大科技攻关任务设置提出咨询建议。
(五)根据有关评选规则,参与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选和有关重要科技奖项的评议或咨询。
(六)负责组织研究或办理厅党组及厅领导交办有关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厅科技委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
(一)厅科技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由厅科技委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参加。全体会议主要职责是:传达学习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全国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听取本年度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工作报告,研究部署下一年度工作;通报委员所提咨询意见和建议情况。
(二)厅科技委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厅科技委专题会议。由厅科技委主任委员或委托分管科技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相关副主任委员、委员参加。
第十条 厅科技委采取征求意见、专题座谈、直接访问等方式收集专家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厅科技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涉及重大且跨专业、跨领域的调研课题由厅科技委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厅科技委根据前沿科技最新动态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进展,举办专题讲座,一般每季度举办1次。
第十三条 厅领导交办厅科技委的工作由厅科技委办公室会同对应的厅机关处室(单位)组织落实,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厅领导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自律
第十四条 厅科技委工作接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监督,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委员廉洁自律。
第十五条 厅科技委应规范印章管理和发文管理,所需用印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代章。
第十六条 厅科技委委员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不得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相悖的言论。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回避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收受报酬。
(五)未经厅科技委同意,委员个人不得以厅科技委名义或者以厅科技委委员身份组织或参加任何商业活动、获取利益。
(六)已卸任的厅科技委委员,不得继续以厅科技委委员名义或者以原厅科技委委员名义开展活动和发表言论。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厅科技委委员予以除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