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西北地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金属行业测绘资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多测合一"改革要求,结合《陕西省测绘资质审批管理办法》等地方实践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西北五省区从事有色金属矿山勘探、开采、尾矿治理等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申请、审批、延续及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管理原则)
实行"省级统筹、属地监管、动态核查"机制,强化测绘成果质量与安全生产双控体系。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特殊要求
第四条(专业类别限制)
有色金属测绘资质专业类别限定为:
1. 工程测量(矿山测量、变形形变监测)
2. 摄影测量与遥感(矿区地表监测)
3.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矿山三维建模)
第五条(技术装备门槛)
申请单位须配备:
第三章 跨省协同机制
第六条(数据互通)
建立西北五省区测绘资质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实现:
第七条(联合检查)
每年第三季度开展五省区联合抽查,重点核查:
1. 测绘成果坐标系统是否符合国家矿山安全标准
2. 井下测量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八条(差异化惩戒)
对违规行为实施分级处理:
| 违规情形 | 处理措施 |
|-|-|
| 超资质范围作业 | 暂停资质3-6个月 |
| 伪造矿山测量数据 | 降级或吊销资质 |
第九条(信用管理)
纳入自然资源领域"黑名单"情形包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解释权)
由西北五省区自然资源厅联合组建的"西北测绘资质监管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自2026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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