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管理主要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核心内容如下:
一、取消资质许可,实行从业条件管理
自消防执法改革后,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不再实施资质许可审批,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活动。机构需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的从业条件,包括:
1.基本条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人员配置: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技能等级以上不少于2人)。3.设备与管理: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监管与责任机制
1.监管主体: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机构责任:
评估机构需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开展服务;对评估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并确保真实有效。3.信用体系:鼓励将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单位信用评级体系及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范围。
三、配套改革目标
1. 放宽市场准入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数量显著增加(2019年1600余家增至2025年1.2万余家),推动行业规模化发展。
2.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行业自律和信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杜绝垄断及不正当竞争。
注:新规废止了原分级资质许可制度(如一级、二级资质),统一以从业条件作为机构合规经营标准,重点单位需按《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等地方规定开展年度评估。